西部干旱区农业灌溉水价的间接补偿机制研究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低以及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比重较大是西部干旱区水资源的基本水情特征。该地区的人均水资源量仅为 1671.169立方米。以典型干旱区河西走廊5市为例,2016年,张掖的人均水资源量为2942.085立方米,嘉峪关的人均水资源量为27.572立方米,张掖的人均水资源量是嘉峪关的106.71倍。农业用水约占用水总量的 81.2%,这一比重比全国的平均水平62.4%高出18.8%,而农业用水中的灌溉用水量超过90%。因此,农业灌溉水价改革对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节水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通过提高灌溉水价改革促进节水,将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所以,对农业灌溉水价进行补偿,一方面,能够分担水价成本,达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另一方面,能切实达到节约用水的效果。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农业灌溉水价补偿机制研究的文献较少。我国的间接补偿机制是为了鼓励农民采用节水技术,在进行农业灌溉水价改革时对采用农业节水技术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节水技术成本补贴和水价补贴的机制。基于间接补偿机制,本文参考相关的研究成果,本着激励农民节水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农业灌溉水价间接补偿机制。
1 西部干旱区农业灌溉水价改革间接补偿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中明确指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业灌溉水价间接补偿属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范畴,结合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归纳出农业灌溉水价间接补偿的三原则。
(1)“使用者付费”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水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重要原则,水资源从产生、开发到输送形成了水资源的价值。干旱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负外部性已凸显,通过收取水费,把水资源的所有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以使水资源使用的社会成本等于个人成本。农户必须认识到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资源作为商品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任何使用水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耗也要付出相应的费用。西部干旱区水资源的使用,已经影响了山水林田湖草这些生命共同体的良性循环,面对此现实,可采用反映水资源价值的完全成本水价,以达到节约用水和保护生态的目的。
(2)“受益者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农业
灌溉水价间接补偿机制中的补偿者,即受益者。区域生态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区域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中,享受生态服务并从中获取生态利益的国家、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提供生态服务、贡献生态利益的政府、个人以及组织进行合理的补偿,实现权责统一。而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享受生态服务并从中获取生态利益的是全社会,因此,政府应当成为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应通过制度规范使其他受益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节水者受益”原则。这是明确农业灌溉水价间接补偿机制中受补者的一条重要原则。节水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应的活动。通过补偿,能够消除节水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从而激励农民的自发节水行为。如果对节水不给予必要的补偿,就会影响用水主体的节水动力,使节水变成了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如果不能实现节水收益和付出的对等关系,将不利于调动节水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西部干旱区农业灌溉水价改革间接补偿的主体和对象
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基于节水目的的西部干旱区农业灌溉水价改革间接补偿的主体包括节水活动外部性的直接受益者,即各级政府、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家庭以及个人等,因此,这些组织、机构以及个人都应该承担补偿义务。由于补偿工作极其复杂,涉及资金、管理、协调、沟通等各个方面,由所有受益者直接向对节水做出贡献者进行补偿是不现实的,此处把政府定义为补偿主体,代表其他组织和机构行使补偿义务,其他组织和机构可以将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通过税收、公益金、捐资等形式交给政府。政府在补偿活动中作为最后的补偿者,履行补偿的责任与义务。
按照节水者受益的原则,西部干旱区农业灌溉改革的间接补偿对象应是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做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及个人。在农业灌溉水价改革中,对凡是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种植低耗水的农作物、选择抗旱品种等节水措施的农民及经营者给予适当合理补偿是符合经济学原则的。也就是说,我们把农民作为农业灌溉改革的间接补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