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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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吐曼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2)

(二)人为因素

1.认识问题。对干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和恢复再建的困难性认识不足,在长期拓展绿洲的进程中,缺乏对山区生态系统保护、恢复重要性的认识,更忽视了对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

2.流域规划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长期以来,由于财力支持不足,流域规划滞后,跨区河流用水分配缺乏科学、法定的依据,不仅给水行政管理造成困难,在河流两岸上随意扔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下游水环境状况恶化。

3.人口增长速度较快,为满足人类需求、生存和经济活动,不断拓展绿洲、新辟或扩大绿洲的同时也改变着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加剧了下游区域和局部的生态环境恶化。

4.经济实力不足,对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资源开发中引发新的生态退化治理不力。

四、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热点,但社会对环境的意识却十分薄弱,尤其是生态问题,应继续加大宣教力度,通过提高政府的生态环境意识,促进政府在形成信息过程中采取科学决策,全面地推动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要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把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协调行动。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强大舆论。

逐步建立健全以若干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评估报告,安排相应的建设内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生态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毁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法者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科研支持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和需要,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课题,并纳入各级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当前要重点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